罗马书里的δικαιόω (称义)字词研究

引言 

保罗书信中的义包括名词「义」(dikaiosyne),形容词「公义的」 (dikaios)和动词「称义」、「宣告为义」或「改正」「(dikaio’o)总共出现超过100次,这显示「义」的概念在保罗书信中是非常重要的。[1]由于篇幅的关系,笔者在此只探讨δικαιόω 一词。

 

1. δικαιόω

1.1 δικαιόω 音译、文法、次数、字源 [2]

δικαιόω,原文音译为dikaio'o,它是个动词,在新约一共出现了40次,最先出现是在马太福音第 11章19节,最后出现是在雅各书第2章25英文的Authorized Version (AV)圣经把这字译为 justify( 37次), be freed( 1次), be righteous(1次), justifier (1次)。和合本把这字译为「称义」(22次), 称为义(8次)和以为是(2次)。字义及字源追为公义及正义。这字在保罗书信一共出现28次,其中在罗马书出现最多次,一共15次(2:13,3:4,3:20.3:24,3:26,3:28,3:30,4:2,4:5,5:1,5:9,6:7,8:30a,8:30b;8:33)。

 

1.2 δικαιόω不同圣经译本对照

δικαιόω这字在不同华文与英文圣经译本的翻译之比较可参见附录(一)。中文和合本与新译本把这字译为称义为义」最多次,显为公义」和「脱离」各1次。英文译本,包括KJV,NIV,ASV,RSV 把这字译为justify(最多次),be proved right , will be declared righteous和set free

 

  

 

2.神学家对「称义」的看法

2.1屈梭多模和奥古斯丁

他们认为保罗所说的现今之「称义」指的是「神的工作,藉着更新人的内心,使人成为义,以及藉着赦免人的罪,算人为义。」[3]

 

2.2伯垃纠

他认为:「称义是依据人的功绩,而人的善行,是自由意志完全自主的运作所产生的结果,如此人就履行了神所立的义务。若人不能履行这个义务,人将面对永恒惩罚的威胁。若要称义,人必须完全满足神所要求的严厉标准。」[4]

 

2.3加尔文

 他认为人并非因着公义的行为称义,人是因为凭着信心接受耶稣的义而使到神看那人不再是罪人,而是显为义的人;一个被称为义的人可以说是被神宣判为义,蒙神悦纳,包括罪得赦免与基督的义归在这人身上的人。[5]

 

2.4马丁路德

他将「因信称义」分为三个重点:(1)神的主动:称义是上帝白白的恩典,是上帝主动的工作,人在这件事上是完全被动的;(2)是外来的:神的义因着信耶稣基督,加给(人原来没有的,是神从外面加给的)一切相信的人;实际上,人信耶稣的信心,也是神所赐的;(3) 宣告的义: 称义是一种法庭上的宣告,神就如在法庭中宣告相信耶稣的人不再是罪人,而是祂的儿女。[6] 马丁路德强调称义的立即性,他认为称义与重生和成圣是不同的,实际上,成圣是一个过程。[7]

 

 

 

3. 经文分析:

3.1 注释

2:13(原来,在 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,乃是行律法的称义。

其实,保罗在此只是想激发人的思想,他不可能是指某人可以完全遵行律法而得称义(被神当着正义来接纳),因为他并没有说人可以达到律法的标准。[8]这里的称义」,新译本译为「得称为义」,「在神面前 …为义」与「得称为义」是平行的,这清楚显著「称义」有法庭宣判的本质:「得称为义」的意思是被神宣告为「在眼中是义的」,那就是在神面前有义的地位,被神接纳并与神有合法正当的关系。[9]

 

3:4 断乎不能!不如说, 神是真实的,人都是虚谎的。如经上所记: 你责备人的时候,显为公义;被人议论的时候,可以得胜。

这节经文保罗引用了诗篇51章4节的经文;这节经文「一面是说当人失信、犯错时,神就审判、责备他们,藉此显明神的公义;另一面是说当人企图议论神、审断神的时候,反而给神一个机会来证明祂是对的,如同在法庭里,获得胜诉的总是神。[10]

 

3:20所以凡有血气的,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称义,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

这节经文的意思不是指若人做到了律法所有的要求也不能称义;而所要表达的是没有人可以行到律法的所有要求,因此,人不可能因律法的行为称义。[11]

 

3:24 如今却蒙 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稣的救赎,就白白地称义

罪人就如从神那里接受礼物一样,什么都不用做,只要相信耶稣就可白白的称义了;人罪得赦免,或得称义的根基就是耶穌基督受死流血所作成的救赎![12]

 

3:26 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,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,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

当神在称信耶稣的人为义时,仍然是公义的;这是因为他没有轻看罪恶,神叫耶稣作挽回祭来满足神公义的要求。[13]

3:28 所以(注:有古卷作“因为”)我们看定了:人称义是因著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。

神所赐下的义的地位,人唯有靠信心取得,不能靠遵行律法或其方法取得。[14]在第27节,保罗有申明没有任何方法可使人称义,信耶稣是得称义的唯一方法。

  

3:30神既是一位,他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,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。

「受割礼的」的犹太人和「未受割礼的」的外邦人的神都是同一位神, 所以他们都要靠相同的方法被称义, 就是靠信心。[15]

 

4:2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,就有可夸的;只是在 神面前并无可夸。

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这句话否定了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![16] 接下来的第3节,保罗引用了创世记第15章6节的经文来证明亚伯拉罕是因信神而被算为义的。

 

4:5惟有不做工的,只信称罪人为义的 神,他的信就算为义。

亚伯拉罕并不凭行为, 而是按照着他是「罪人」的事实单纯地相信神;他这样的「信」得神算作义,这样的算法就是神的恩典。 [17]

 

5:1我们既因信称义,就藉著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 神相和。

这里的因信称义的原文是被动语态分词,所用的是过去不定时时态,所要带出来的意思是指人信靠耶稣,承认是主时(10:9-10)就已经蒙神称他为义(参3:26,30),而这因信称义使到那人与神和好。[18]

 

5:9在我们既靠著他的血称义,就更要藉著他免去 神的忿怒。

靠着祂的血与第10节的借着神儿子的死是平行的;既然神可以叫祂的儿子为罪人受死流血而使到罪人可因信称义,那么,祂就更会完成那比较容易的事,就是使得称义的罪人免去现在和将来的忿怒。[19]其实,基督的流血受死是神对罪人爱的彰显;也是得称义的基础。[20]

 

6:7因为已死的人是离了罪。

这节经文「脱离」原本的意思是「称义」,被称义的人罪得赦免,不再受罪的惩罚,所以可以解释作「脱离」了罪。[21]

 

8:30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;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;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。

   这节经文概述了神的旨意计划推展的4个过程步骤:(i)预定;(ii)呼召;(iii)称义,得称义的人就是所有相信耶稣的人(3:26);(iv)得荣耀。[22]「得荣耀」原文是过去不定时态,那就是说信耶稣的人得荣耀是在神的旨意计划中已决定的事。[23]

 

8:33谁能控告 神所拣选的人呢?有 神称他们为义了(注:或作“是称他们为义的 神吗?”)。

称人为义的是神自己,因此,就没有任何人可定罪神所拣选的人!这节经文的「称义」是现在时态,表示一个继续不断的行动,因此,也有包括末日审判时的称义。[24]实际上,第33节的称义和第34节的定罪」是平行的;如果「定罪」是法庭式的行动,我们也可以推测「称义」也是一样。[25]

 

3.2. 归纳

注释了以上14节不同的经文,笔者归纳出保罗对称义的观点:

       i. 称义的基础: 耶稣基督作成了挽回祭,为罪人受死流血付上了救赎的代价(3:24-25:5:9)。

     ii. 称义与预定: 预定,呼召和使人称义 (8:30)。

   iii. 称义与行为: 称义不是靠人的行为(3:20,4:2,3:27-28)。

     iv. 称义的方法: 人只要凭信心相信耶稣就可称义(3:26,3:28,3:30,4:5,5:1)。

       v.  称义的对象:无论是受割礼的犹太人或未受割礼外邦人,只要相信耶稣就可称义(3:29-30)。

    vi.  称义的益处: 使人与神和好(5:1),脱离了罪 (6:7),免去现在与将来的愤怒并因耶稣的复活得救(5:9-10), 在末后得荣耀(8:30)。

  vii.  称义与末世:不只在信的时候称义,还继续不断的在末后审判时称义;也在末后得荣耀(8:30,8:33)。

  viii. 称义与律法:若人完全行律法就可称义,但是世上没有一个人可以做到这点(2:13;3:20;3:28)。

     ix. 称义与法庭:称义是法庭的用语,神宣告「得称为义」的人,就是信耶稣基督的人,「在眼中是义的」,意思是在神面前有义的地位,不被定罪,被神悦纳并与神有正当的关系(2:13,8:33-34)。

       x. 称义与神义:当人信耶稣而称义时,神仍然是公义的,因为神叫耶稣作挽回祭来满足神公义的要求!(3:26)。

 

4. 批判神学家的意见:

   4.1屈梭多模和奥古斯丁:

笔者不认同「称义是神的工作,藉着更新人的内心,使人成为义」的观点。实际上,当罪人凭信心接受耶稣后的那一刻他们就称义了(3:26,3:28,3:30,4:5,5:1)!更新人的内心是成圣生活的过程!保罗在3:21 - 5:21谈论因信称义后,他才在6:1 - 8:39谈论称义的人该如何过成圣的生活。

 

   4.2伯垃纠

笔者不赞成罪人称义是依据人的功绩这观点。这是因为人不能靠行为称义(3:27-28,4:2),人自己也无法完全把律法行出来(2:13,3:20,3:28)。没有任何方法可使人称义,信耶稣是得称义的唯一方法(3:27)。

 

 

   4.3加尔文

笔者认同:人并非因着公义的行为称义,其实,人是因为凭着信心接受耶稣得称义的观点(支持这论的经文点请参考4:2部分) ;笔者也认同人得称为义是被神宣判为义,被神悦纳!「宣判」含有法庭上宣告的意义(8:33-34)。

 

   4.4马丁路德

笔者认同称义是神主动赐与人之白白的恩典(3:24)和神的义加给一切相信耶稣的人(3:21-22)。笔者也赞成人信耶稣的信心也是神所赐的,因为你们得救是本乎恩,也因著信。这并不是出于自己,乃是神所赐的」(弗2:8)。笔者也认同称义是一种法庭上的宣告(8:33-34),信耶稣的人被宣告在神面前有义的地位。除此以外,他也强调称义的立即性是正确的,因为罪人只要做一个动作,就是相信耶稣就可称义了(3:26,3:28,3:30,4:5,5:1)!总括,从以上的分析,笔者认为加尔文与马丁路德对称义的观点是可取的。

 

结论:

称义是神主动的工作,是神白白的恩典,耶稣基督为罪人受死流血付上了救赎的代价成为因信称义的基础。除此之外,耶稣基督成为了挽回祭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。罪人得称义的唯一方法就是相信耶稣基督而不是靠行为。称义是法庭的用语,神宣告相信耶稣基的人在面前有义的地位。称义的结果就是人与神和好,不被定罪 ,人得以免去神的愤怒并因耶稣的复活得救和在末后得荣耀。

 


     [1] 21世纪保罗书信辞典(下)》,RIGHTEOUSNESS,RIGHTEOUSNESS  OF GOD, 神的义,」霍桑(Gerald E.Hawthorne)与马挺(Ralph P.Martin)编。

      [2] 参考《启创原文篇号字典》,「G1344  δικαιόω」。在罗马书中,这字在第3章出现最多次,一共是6次。

     [3]圣经新辞典》,称义(JUSTIFICATION),吴罗瑜编。

      [4] 麦葛福(Alister E.McGrath) ,再思因信称义》,曹明星译 (台北:校园,1999),60。

      [5]麦葛福(Alister E.McGrath)编,《基督教神学原典菁华》,杨长慧译(台北:校园,1998),301

    [6]马丁.路德,维基百科,自由的百科全书,,

http://zh.wikipedia.org/zh/%E9%A6%AC%E4%B8%81%C2%B7%E8%B7%AF%E5%BE%B7#.E8.B7.AF.E5.BE.B7.E7.9A.84.E3.80.8C.E5.9B.A0.E4.BF.A1.E7.A8.B1.E7.BE.A9.E3.80.8D.E7.A5.9E.E5.AD.B8 (accessed 12  Jan  2012)。

      [7] 21世纪保罗书信辞典(下)RIGHTEOUSNESS,RIGHTEOUSNESS  OF GOD, 神的义,」霍桑(Gerald E.Hawthorne)与马挺(Ralph P.Martin)编,1196

    [8] C.E.B Cranfield, 《罗马书注释(上册)》,藩秋松译(台北:华神,1997),214-15;鲍会园,《天道圣经注释 – 罗马书(卷上)》(香港:天道,1991),96。

     [9]冯荫坤,罗马书注释(卷一),二版(台北:校园,2003),366-67

    [10]黃迦勒,《基督徒文摘解经系列罗马书注解  ,华人基督徒查经资料网站,

 http://www.ccbiblestudy.org/New%20Testament/45Rom/45CT03.htm(13 Jan  2012)。

   [11]鲍会园,《天道圣经注释 – 罗马书(卷上)》,96。

    [12] 同上。

    [13]冯荫坤,罗马书注释(卷一)》,513-14

     [14] 同上。

    [15]鲍会园,《天道圣经注释 – 罗马书(卷上)》,143-44。

    [16]冯荫坤,罗马书注释(卷一)》,578。

    [17]黃迦勒,《基督徒文摘解经系列罗马书注解  , http://www.ccbiblestudy.org/New%20Testament/45Rom/45CT04.htm (13  JAN  2012)。

    [18]冯荫坤,罗马书注释(卷二)》,二版(台北:校园,2001),27。

    [19]黃迦勒,《基督徒文摘解系列罗马书注解 ,http://www.ccbiblestudy.org/New%20Testament/45Rom/45CT05.htm (13  JAN  2012);冯荫坤,罗马书注释(卷二)》, 68

    [20]曾志威 ,《对罗马书义的研讨》(马来西亚圣经神学院神学学士毕业论文,1991),43。

   [21]鲍会园,《天道圣经注释 – 罗马书(卷上)》,201

    [22]黃迦勒,《基督徒文摘解经系列- 罗马书注解,http://www.ccbiblestudy.org/New%20Testament/45Rom/45CT08.htm (12 Jan 2012)

    [23]冯荫坤,罗马书注释(卷二)》,743

   [24]鲍会园,《天道圣经注释 – 罗马书(卷上)》,275-76。

   [25]艾利克森 (Millard J. Erickson), 《基督教神学(卷三)》, 蔡万生译, 增订版 (台北:  华神, 2002), 169。

 

附录(一):罗马书里的δικαιόω不同圣经译本的翻译[1]

经节

原文译音

动态

圣经译本

新标点和合本

新译本

KJV

NIV

ASV

RSV

2:13

dikaio'o

动词

称义

得称为义

shall be justified

will be declared righteous

shall be justified

will be justified

3:4

dikaio'o

动词

显为

公义

显为

公义

be justified

be proved right

be justified

be justified

3:20

dikaio'o

动词

称义

得称为义

 be justified

will be declared righteous

 be justified

 be justified

3:24

dikaio'o

动词

称义

称义

justified

justified

justified

justified

3:26c

dikaio'o

动词

为义

为义

justifier

justifies

justifier

Justifies

3:28

dikaio'o

动词

称义

称义

justified

justified

justified

justified

3:30b

dikaio'o

动词

为义

为义

justify

justify

justify

justify

4:2

dikaio'o

动词

称义

称义

justified

justified

justified

justified

4:5

dikaio'o

动词

为义

为义

justifieth

justifies

justifieth

justifies

5:1

dikaio'o

动词

称义

因信称义

justified by faith

justified through faith

justified by faith

justified by faith

5:9

dikaio'o

动词

称义

称义

justified

justified

justified

justified

6:7

dikaio'o

动词

Is freed

set free

is justified

Is freed

8:30

dikaio'o

动词

为义

为义

justified

justified

justified

justified

8:33

dikaio'o

动词

为义

为义

justifieth

justifies

justifieth

Justifies

 


    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   [1] 笔者使用启创圣经工具V4的软件来协助笔者做「δικαιόω」的字义研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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